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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司法警察在暴力抗法事件中作用发挥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3-07-23 15:37:20


    当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滚滚经济浪潮的冲击下诚实守信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可以预见,我国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国民素质的提高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人民法院要守住这道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要维护司法的权威,冲突在所难免。如果矛盾进一步激化就会升级为暴力冲突和抗法事件。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对于化解、制止、镇压暴力抗法能起到重要作用,它具有威慑力大,反应迅速,训练专业等特点。但是我们也看到在一些暴力冲突的现场,唱主角的依然是法官,司法警察还没有充分的发挥出他应有的作用和威力,笔者作为一名司法警察从司法警察工作的角度,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司法警察如何更好的控制暴力抗法事件和当前制约司法警察在暴力抗法事件中作用发挥的问题及对策,以期共同提高司法警察在暴力抗法事件中作用的发挥。

    一、当前暴力抗法事件的主要特征:

    (一)地域特征明显。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地点大多是在经济相对比较落后,民风强悍的地方。

    (二)实施暴力抗法行为的主体具有普遍性。执行过程中的主体是被执行人,民事、经济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被申请人等都有可能。此外,还有其他案外人,主要是与案件和涉案人员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这些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三)暴力抗法行为具有明显的暴力特征。暴力抗法事件往往由少数人直接操纵、策划、组织或怂恿,有些甚至是事前开会研究,部署行动方案和事发后的对策。轻则围堵、谩骂、侮辱办案人员,重则持械行凶,冲击执法现场,殴打、绑架、劫持执行公务的人员,抢夺卷宗,破坏执行公务的装备。一般是暴力抗法分子先封闭涉案现场出入口。采用紧锁大门、封闭门窗、人为设置障碍物等手段阻止执法车辆出入,妨碍办案人员进入现场或干脆将办案人员围困在案件现场。然后暴力围攻办案人员。暴力抗法者往往自恃人多势众,凭借人数上的优势对办案人员进行围堵、谩骂、拉扯、推搡,直至暴力袭击等,甚至有个别不法分子趁机抢夺器械和卷宗材料等,有意扩大事态,引来众人旁观,激起群众误会然后趁机起哄闹事,借此造成交通阻塞,社会秩序混乱,对抗办案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并以挑衅性语言煽动群众,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围堵闹事。更有甚者直接冲击审判机关和政府机关、集体上访闹事、妨碍交通,干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四)暴力抗法事件突发性强、参与人数多、事态发展快,解决起来较为复杂。暴力抗法事件在办案人员每一次强制措施过程中以及办案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开始时,往往表现为小摩擦、小对峙,继而恶性膨胀,过程短、速度快、势头猛,形成规模后,局面难以控制。很多情况下,由于外部环境和条件的某些变化,或者办案人员言行的某些失误,也可能导致暴力抗法事件骤起,难以及时预料和防范。此外,司法机关查处的难度大,取证困难多、时间长,效果不够理想。

    (五)暴力抗法事件的后果比较严重。从表面上看,暴力抗法事件是执法受阻,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从深层次上看,它使法律权威受到严峻挑战,国家机关的职能得不到发挥。暴力抗法辱损执法人员人格,破坏执法机关形象,损害国家权威。暴力抗法并不仅仅是对抗某个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个人,而是直接对抗国家执法机关的司法权威或行政执法权威,从而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威的信赖受到严重影响。危害社会交易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道德风尚,扭曲司法价值观念。严重助长“人治”恶习,后果严重。

    二、暴力抗法事件中暴露的司法警察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警察在暴力抗法中的地位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各个法院对司法警察在实际工作的使用是不尽相同的,比如执行工作有的法院司法警察不参与执行,有的法院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员执行,有的法院司法警察独立办案。“有位才有为”,司法警察如果连自己的位置在哪里都不知道又谈什么工作的开展和责任的承担。在暴力冲突事件中,司法警察通常对自己所要做的事情是模糊的,比如行动是不是要得到执行法官的同意,是宣传政策还是实施抓捕,是主要保护法官的安全还是协助处理现场。

    (二)办案庭室与法警大队的沟通不顺。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警察协助法官完成工作,目前司法实践中重大强制措施,一般都有司法警察参加。司法警察在案件中的从属地位容易使负责具体工作的业务庭对法警工作忽视,认为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不过是负责保证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当事人阻挠或破坏。所以疏于和法警的互相沟通,仅以一张派警命令要求法警出警协助,这样容易使司法警察在出警时因不了解案情的复杂性,导致在暴力抗法处置工作中的被动牵制局面,不利于搞好现场的警务保障工作。

    (三)队伍的整合以及训练跟不上形式的需要。目前我国基层法院警力严重不足,根据有关规定,法警人数应占法院编制的12%,而大部分基层法院的法警人员不足此数。本身就不多的法警还被有些法院安排在各庭科室兼任书记员、驾驶员、打字员根本无法参加必须的训练,而且《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训练标准也偏低。有的标准作为自然人只要稍加训练甚至不需要训练即可达到。另外除了必备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也很少有法警大队围绕着突发事件展开训练或者搞演习导致真正实战时准备不足。

    (四)司法警察自身思想上认识不到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敌对情绪较高或者矛盾比较激化的案件,办案庭室才要求司法警察参加,案件过程除非复杂或难于执行,一般的案件就由办案人员独自完成。这使得司法警察对参加各类案件的目的和任务认识有偏差,在部分警员中存在着模糊的甚至偏激的观念,对执勤中“陪同”的配角角色有抵触思想,对现场的环境、情况疏于分析。疏于做好前期警务保障的准备工作,认为这些是办案人员应注意的事情,办案人员怎么说就怎么做,无需去想如何共同做好工作,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认识不足,使得现场维持秩序工作不到位等等。作为司法警察中存在的这些消极思想极不利于处置暴力抗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司法警察在暴力抗法事件中如何发挥作用

    (一)明确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地位与职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有规定,这都说明,司法警察承担审判执行工作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法律法规赋予法警的一项任务。虽然司法警察没有审判权和执行权,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笔者认为一旦暴力抗法事件形成,应赋予司法警察领导和决定对下一步行动作出决策的权力。同时司法警察应清楚的认识到自身在暴力抗法事件处置中的职责。维护好涉案现场的秩序,保障办案人员的人身及各种文书、装备的安全。看护好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的财产与物品,防止出现抢夺和损坏。及时有效制止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在作出强制措施决定后,法警应依法及时、迅速、稳妥地采取强制措施正确处理暴力抗法事件。

    (二)司法警察在处置暴力抗法事件中要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业务素质、身体素质。过硬的政治素质是司法警察参与暴力抗法事件处置的首要条件。平时积累的政治素质如何,关键时刻能不能体现出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直接影响暴力抗法事件处置的效果。而良好的业务素质是司法警察参与暴力抗法事件处置的必备条件。做好围观群众的法制宣传工作、强制措施的运用等,都需要司法警察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和本职业务知识。需要司法警察自身利用平时的空余时间不断地补充、吸收相关知识,以达到具体操作时能灵活自如地运用法律知识和本职业务知识处置突发事件。同时良好的身体素质是司法警察参与处置暴力抗法事件的前提条件。司法警察本身的职能决定了司法警察必须要有强健的体魄。强制措施的运用、突发事件的处置等都需要司法警察来实施。没有强健的体魄是不行的。旧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显然已经适应不了当前形势对司法警察的要求,因此,司法警察要有持之以恒的精神,坚持锻炼身体。再加上暴力抗法事件往往事发突然、对抗性比较大,司法警察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随时做好处置暴力抗法事件的准备,将暴力抗法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以获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司法警察在暴力抗法事件处置中要做到准备充分、快速反应、把握时机、处置有力。首先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做到快速反应,处置暴力抗法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将直接影响处置反应的速度和效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预案。处置预案中要明确处置的目的、任务、要求,处置原则、方法,警力部署,组织分工,后勤保障及通信联络等。并要根据预案,经常性地组织法警进行模拟演练。注重学习教育,培养司法警察勇敢顽强,不怕流血牺牲的精神。布置任务时,要积极和相关部门联系,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工作任务,形成协同作战的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整体效能。特别是对暴力抗法事件现场情况要充分了解和准确掌握,把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地域以及警力等实际情况,对警力实行科学编组。同时要根据形势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警力配置,以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做到“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留有机动”的原则,无论是对事件初发阶段的处置,还是处置过程中的任务变更,坚持以最快的速度进至行动区域,及早展开警力,尽快控制局势,合理编组的同时预留出一些机动法警,以防情况突变时有照应。为进一步迅速平息事态创造条件。

    (四)准确把握处置时机,灵活运用处置方法,正确把握处置原则。处置暴力抗法事件,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思维方式,讲究战术、技能、原则。以实际行动感化群众,消除多数人误解,争取群众的默认和支持。同时孤立少数,打击首犯,对少数顽固不化当事人,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决不手软。展示警威。在大规模暴力抗法尚未形成时,司法警察应当表现出自己的实力,迫使其不敢藐视法律的尊严,不敢以身试法。通过限制人群流向,阻挡、疏导,使汇集的人群散去。在必要的情况下要驱散人群。如果人群并不影响事件的处置可以不必驱散人群,因为他们当中有些懂法讲理或者德高望重的人甚至能对事件的解决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如果出现暴力抗法事件,则必须驱散人群。对倒地哭嚎、固守财物拒不移交及藏匿房间拒不退出的人和对态度强硬的为首分子,果断地采取抓捕办法,以震慑人群,让群众了解执法者的决心。必要时采用电警辊,网枪等警械具进行驱逐。同时集中警力以一次性的突击行动解决问题,防止将警力分散投入到人群中,形成互相不能照应的局面。保持严整的警容,以正气压倒邪气。还要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收集证据,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五)暴力抗法事件现场失去控制时组织突围,确保自身安全同时确保法律文书和装备的安全。在暴力抗法人群已失去控制,警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自身安全,综合分析形势,组织突围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等待人群情绪稳定后再做打算。先撤回警力和装备,事后对首恶分子进行抓捕进行处置同样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我们认为司法警察这支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只要充分的发挥自己的作用将是一股遏制暴力抗法事件的强大力量,在法院领导的重视和关心下,在每一位司法警察的努力下,司法警察队伍一定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历史性的使命中有所作为。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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