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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上负面消息而投案是否构成自首?
作者:曾祥同   发布时间:2013-08-26 09:25:23


    【案情】

    A省高官邹某名下有6栋房产,存款150万元。近日网上流传一些负面消息,网上有人反映其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买官卖官及生活作风等问题。看到这些消息后,邹某决定马上向公安机关坦白、自首。

    【分歧】

    就邹某因网上负面消息而投案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因其不是主动投案,而是因网上消息流传而被迫投案、坦白,不是自首,不能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的行为构成自首。本案中邹某虽然存在犯罪事实,但是其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犯罪事实只是在网上流传,本人亦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坦白,属于自首。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分析本案邹某的行为,有必要先了解法律上对何为自首,何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本案中是否是自动投案是认定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一般自首及特别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动投案”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进行了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我们从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上对“自动投案”进行分析。通俗地讲,“自首”就是自己检举、揭发自己。也就是举报人将自己涉嫌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事实向举报中心进行举报。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进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最后,结合本案来分析,邹某的犯罪事实虽然被人在网上举报,但是,邹某尚未被纪检部门及公安部门传话、侦查,有关部门尚未注意邹某的犯罪事实。邹某只是出于内心恐惧、为了得到日后的宽大处理,以求得到减刑而在未受到强制措施控制的情况下自愿、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自首,完全符合我国法律对自首的规定情形。

    综上,笔者认为,邹某因网上负面消息盛传,在未被司法部门发觉之下而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自首,构成自首情节,在对邹某的量刑上可以考虑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如此规定,也是鼓励犯罪人主动认罪,以求减刑,这也符合“坦白从宽”的司法精神。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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