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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撞伤人 自首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8-21 10:07:22
本网讯(黄文青 朱建)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无证驾车撞伤人的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被告人谢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 2013年3月21日晚上22时50分许,被告人谢兴无证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从建山镇英岭前往新余,途径建太公路建山镇坎头村坎头水库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伍林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伍林及乘坐人敖四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兴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直至市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经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伍林所受损伤为重伤甲级;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兴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兴家属与被害人伍林、敖四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谢兴赔偿被害人伍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万元,已支付10万元,余款9万元在在三年内付清。由被告人谢兴赔偿被害人敖四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已全部支付。被害人伍林、敖四对被告人谢兴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谢兴在案发后在现场抢救伤者,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支付了被害人伍林的部分赔偿款,被害人敖四的赔偿款已全部支付,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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