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安) 公司四名员工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了他人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顾大军、罗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徐焕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吕宾免予刑事处罚。
2010年3月起,上饶某公司与浙江省某科技公司签订接线盒购销合同,向浙江某科技公司分批采购接线盒。被告人顾大军(原公司副总经理)、罗华(原技术部副经理)、徐焕海(原认证主管)、吕宾(原技术主管)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与浙江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收受其业务员蔡某给予的回扣,其中顾大军受贿20万元、罗华受贿19万元、徐焕海受贿6.2万元、吕宾受贿1.5万元。经查,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两公司接线盒销售金额9000余万元,蔡某等人因此从自己公司获取提成1400余万元。后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并退回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四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对所犯罪行作了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均已退缴赃款,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