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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竞技中受伤谁来担责?
作者:帅和水   发布时间:2013-08-20 09:19:31


    【案情】

    熊某与罗某在自行车竞技的骑行过程中,罗某在超速行驶过程中撞上熊某,熊某因此次事故花去医疗费共计6700余元。熊某要求罗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遭到对方拒绝,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这场比赛是罗某建议的,且损害的发生是超速行驶过程中撞上熊某,故熊某的伤与罗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熊某要求熊某承担赔偿医疗费6700元有理可依。

  第二种意见认为:熊某与罗某均为成年人,对自行车竞技运动可能致人损伤,有明显的预见性,仍以行动表示参加竞赛,说明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受害的法律后果,其行为属于“受害人”同意范围,故熊某不能因为自己先前的同意,在受到伤害后,以损害事实,请求罗某的赔偿。故罗某无需向熊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可给予适当补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就他人特定行为的发生或者他人对自己权益造成的特定损害后果予以同意并表现在外部的意愿。受害人的同意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或者单纯的沉默。例如,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者,对参加赛车的活动,在比赛过程中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具有预见能力、判断能力后,仍以自己的行为参加了活动。审判实践中,对受害人同意只要符合上述要求的基本要件和特别要件后,一般认定为,有效的受害人同意。其一旦成立将对原告的胜诉权产生影响,成为了被告在民事侵权诉讼中的一般抗辩事由,成为侵权人被免除责任的正当理由。受害人同意的法律后果,最主要功能在于对抗原告的胜诉权。也就是原告不能因为自己先前的同意,在受到伤害后,以损害事实,请求被告赔偿。

    第二,受害人同意理论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受害人同意的有效成立,产生了免除被告赔偿的法律责任的后果,这直接关系受害人合法权益能否受到保护的关键点。因此,审判中必须区分、掌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侵权人的行为须为善意,主观上不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人在比赛或活动中,与受害人的冲突、碰撞必须是善意的,不能故意违反比赛或活动规则,故意致人伤害。一般认为,参加比赛者的碰撞致伤属于一般过失,但超出此限,也就成为了有过错的侵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是所有的参赛者在所有的比赛活动中,都被免责。(二)正确处理受害人同意与事先免责条款的关系。受害人同意作为抗辩事由时,应当正确处理受害人同意与事先免责条款的关系。事先免责条款,一般指双方当事人预先达成一项协议,免除将来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免责条款和侵权行为的免责条款。对侵权行为的免责条款,我国《合同法》做了规定。凡是在合同约定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为无效。(三)正确区分受害人同意与自甘冒险的关系,自甘冒险当中尽管受害人在照顾自己利益方面是有过错的,但是他并没有直接去追求对自己利益的损害,真正使其遭受损害的还是加害人的过失行为,其与在受害人的同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使得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从而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是不同的。

    第三,根据上述的理论分析,首先,罗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构成民事侵权,而民事侵权的基本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如前所述,赛车手在运动中碰撞,一般不认为故意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熊某与罗某在比赛过程中发生碰摔是属于合理的碰撞范围,伤情属于轻微的、合理的范畴,由此,可以推定罗某主观上没有过错,罗某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本案参加者均是已经参加工作的成年人了,对参加该活动能否受到合理的伤,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在已经预见合理的碰撞下,仍自己愿参加,属于以行为的方式表示同意受到伤害。在被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和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追究罗某的法律责任。其次,被告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通常情况下,赔偿适用过错原则,补偿适用公平原则。由此可见,赔偿不等同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罗某致熊某受伤,本应由侵权行为法调整,但法律对此规定没有特别规定为适用无过错责任,但熊某的伤与罗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没有罗某的摔倒就没有熊某的损害后果,按照公平原则,罗某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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