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奕杉) 雇员受雇砍伐木材,却在午饭期间为了给大家生火做饭,到砍伐工地附近打柴,不幸被木材砸中当场死亡。那么,雇员在从事雇工过程中因其他事故遭受到人身伤害,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月16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雇主按照协议内容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9万元。
覃波系广西凤山县一村村民,农闲时经常帮人打杂工,从事劳务工作。2011年1月开始受雇黄湘位于南丹县的木材厂砍伐木材,2011年1月13日,覃波在午饭期间为了给大家生火做饭,就到砍伐工地附近打柴,不幸被木材砸中当场死亡。当日,雇主黄湘将覃波的尸体运到凤山县,由于死者家属不同意接收后又把尸体运回木材厂,但是当地有尸体运出后不能再运回来的风俗,所以被木材厂当地村屯持棒阻拦。2011年1月14日,在有关部门的参与下,黄湘与死者家属达成《工伤(亡)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黄湘赔偿覃波死亡丧葬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12万元,2011年1月15日给付3万元,2011年12月30日前给付9万元。死者尸体由家属处理。协议签订后,黄湘支付了3万元,剩余9万元至今尚未支付。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黄湘按照赔偿协议的内容支付剩余的9万元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覃波是在为黄湘工作过程中不幸死亡。被告黄湘与原告(即死者家属)签订的《工伤(亡)赔偿协议书》是在相关部门人员参与下自愿达成的,该赔偿协议的签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覃波临时到被告黄湘处砍伐树木,双方存在雇佣关系,覃波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被告黄湘应该按照协议约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