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莉 覃玉莲) 两邻里因为垃圾丢放问题发生争吵,继而上升到互相推打,致使一方受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黎明勇赔偿原告谢宝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1401.3元;驳回原告谢宝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谢宝强与被告黎明勇系邻居。2012年7月31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黎明勇在其经营的位于贵港市港南区南山路柳州螺丝粉店前放了两袋垃圾,原告当时正好在旁边打牌,因觉得垃圾散发的臭味难闻,就把该垃圾丢到了马路的对面,双方由此发生争吵,被告出手推扯了一下原告,引发了双方的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造成了原告手上、头部有擦伤等痕迹。后经旁人劝架拉开,当日,原告被送到贵港市中医医院治疗,经医院医生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17天,2012年8月16日原告好转出院。事后经贵港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调解,因被告黎明勇不愿意支付原告的医疗费而未果。为此,原告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黎明勇因不满原告谢宝强丢掉其放在店面门前的垃圾而在打架过程将原告打伤,被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青年人,应预见到自已推打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可能造成的后果,被告殴打原告致其受伤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对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确认本次事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401.3元,原告主张误工费1196.97元,原告是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有误工损失,因此对其请求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说明需要人护理,而且医院病历及疾病证明都没有写到需护理人,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告的实际伤情,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795.3元,法院不予全部支持;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1401.3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其未打到原告,原告受伤与其无关,对此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的伤势小,入院治疗属于过度治疗,扩大损失,法院认为,被告推打原告的行为有可能是导致原告其他疾病的诱因,各自疾病的治疗都不是单一的,无法割裂开,另被告对此并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因此,对于被告该辩称,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