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卢春来 郭云生) 未确保行车安全,途经弯道路段时,在没有超车的条件下借左车道实施超车,与在路边正准备进入驾驶座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8月14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肇事方赔偿伤者各项损失215665.79元。
2012年5月27日23时10分许,被告林祥建驾驶赣B83372的中型自卸货车自赣州往瑞金方向行驶,行驶至西江镇石门村路段时,未确保行车安全,在没有超车的条件下借左车道(北侧路面)实施超车,与在北侧路边正准备从赣BS5059号皮卡车左侧进入驾驶座的行人即原告宋金宝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宋金宝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林祥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宋金宝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在瑞金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14227.61元。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会公交认字[2012]第11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该院予以采信,认定被告林祥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宋金宝不负事故责任。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林祥建系被告陈洲亮雇用的司机,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被告陈洲亮承担,被告林祥建不承担赔偿责任。赣B83372号中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大余人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参保了不计免赔率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大余人保财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份,再由被告大余人保财险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会昌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