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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鸡吃玉米苗 同村村民俩年过半百妇女互殴
发布时间:2013-08-15 11:55:09
本网讯(覃兆华 邓凤明) 55岁的黄英兰和50岁的甘妹细系同村村民,因甘妹细家养的鸡吃了黄英兰地里的玉米苗,引发双方争吵并互殴,黄英兰被打伤住院,为此,甘妹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被告甘妹细赔偿原告黄英兰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8377.31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有一块种植玉米的耕地位于被告房屋的后面。2013年3月29日中午,原告到该耕地去补种玉米苗,因为被告的鸡经常吃原告的玉米苗,原告便与被告的丈夫蒙柱斌争论继而引发争吵,被告回家看到原告与其丈夫在争吵,被告便上前与原告争执,在争吵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相互推拉,在推拉过程中,原告用手打了被告的脸,被告抢过原告的锄头,在抢锄头的过程中,锄头柄打中原告的双脚,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当天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挫伤等,2013年4月20日出院,期间用去住院治疗费11696元,住院期间有护理人员一名,医嘱建议出院后全休一个月。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1169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22天=880元;3、误工费:19131元/年÷365天×(22天+30天)=2725.51元;4、护理费:19131元/年÷365天×22天×1人=1153.10元;5、交通费:300元,合计16754.61元。本案经贵港市公安局八塘派出所处理未果。原告因为赔偿问题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综合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因为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多少,应由谁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原、被告因鸡吃玉米苗的事情发生争执引发争吵时,应以和平的方式协商解决,但原、被告却相互扭打,导致原告受伤造成经济损失。在本次事故中,因原、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原、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受伤的因果关系,以及双方违法的具体情况,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按5:5的比例分担为宜,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6754.6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8377.30元(16754.61元×50%),由被告承担8377.31元(16754.61元×50%)。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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