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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驶非法改装车辆肇事 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15 13:39:12


    本网讯(谭金玉)  一四川籍男子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于广西南丹县辖区内国道210线时,车辆制动失灵追尾前方车辆。该车辆购买了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8月12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8870元给该事故中的受害人。

    2011年5月29日03时30分,王合驾驶非法改装的渝BH9xxx号重型货车沿国道210线由北往南行驶,经过2684公路加800米处,因车辆制动失灵,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由刘飞驾驶的渝BC8xxx号重型货车,刮擦对向驶来由唐云驾驶的桂A17xxx号中型货车,致使该车掉下路边沟内,同时碰撞对向由原告张兵驾驶的豫M29xxx号重型货车,致使原告张兵驾驶的豫M29xxx号重型货车被撞后翻车,造成4辆车不同程度损坏、所载货物受损,王合、张兵、曹奇能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合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中的受害者张兵将王合及其所驾车辆的投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在庭审过程中,渝BH9xxx号车的投保公司辩称,1、交强险与商业险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2、由于本案的机动车辆非法改装,增加风险程度,根据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增加风险的部分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本案的事故车辆超载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我公司应免赔30%。4、对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货物损失均有异议,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本案,的事故车辆非法改装、超载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免赔30%,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针对相关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对其这一主张,本院不予以采信。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张兵修理费、配件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887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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