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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偿载村民出车祸 “好意同乘”不免责
发布时间:2013-08-16 09:25:26


    本网讯(李海连)  姚军无偿搭载村民李立到县城办事,因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侧翻,李立受伤。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被告姚军赔偿原告李立医疗费、误工费等5945.5元。

    2013年6月10日,姚军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县城办事,在村口遇到李立,于是搭载李立一起去县城。当行至头塘镇加油站路段时,因路面低洼积水,李立示意下车步行一段,姚军则表示自己驾驶车技术很好,能安全通过该低洼路段。后姚军仍应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侧翻,李立摔下车受伤。事发后,李立到田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共花去医疗费3540.5元。

    2013年6月12日,田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姚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立无事故责任。

    事发后,李立多次找姚军协商赔偿问题,但姚军认为自己好意无偿搭乘李立,拒绝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李立向法院起诉,要求姚军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00元。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姚军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好意施惠虽是一种事实行为,但施惠人不能无限制地实施毫无拘束的行为,应尽到最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施惠人一旦开始进行施惠行为,就必然负有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最大限度的保护义务。本案中,姚军没有履行其应控制或避免危险发生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李立受伤,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其施惠行为已转化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理应赔偿,并不能因为其是“好意”行为而得以免责。

    综上分析,法院考虑到姚军是无偿搭载,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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