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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欲考驾照途中遇车祸致残获赔22.9万元
发布时间:2013-08-16 13:39:09


    本网讯(谭金玉 覃翰波)  广西南丹县一风华正茂小伙子,本是前途无量,却在前往金城江考取驾照的途中不幸遇车祸导致残疾。8月15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调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事故中受害青年男子获赔偿款22.9万元。

    2011年4月12日上午,原告韦强与另外几人一同从南丹六寨乘坐由被告韦良驾驶的桂M38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往金城江考取驾照,10时15分行至国道210线2640KM+790M处,适时,对向行驶由毛力驾驶贵AAFxxx号轻型仓棚式货车由南丹县往贵州方向行驶也行驶至该处,两车在会车的过程中,因毛力疲劳驾驶,导致其驾驶的贵AAFxxx号车突然越过道路中心虚线占道行驶,该车前角与桂M38xxx号车的右侧相撞,造成桂M38xxx号车上的何某当场死亡,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毛力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河池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治疗120天。出院后经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评定为一处三级、一处四级、一处十级多等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原告韦强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原告乘坐被告的客车,双方建立了客运合同,按照合同规定,被告韦良应安全的把原告送达目的地金城江,但是被告韦良并没有安全的把原告送达目的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原告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韦良诉至法院,要求韦良赔偿452893.45元,不包括韦良和毛力已赔付的79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韦良自愿再赔付原告15万元,当庭支付70000元整,余下的赔偿款80000元存于人民法院专用账户,原告韦强从2013年起每年10月份从该账户领取16000元赔偿款。原告韦良总共得到的赔偿款为22.9万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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