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永明 刘艳) 婚姻不是儿戏,如果有人四次诉至法院离婚,则真是把婚姻当成了儿戏,也是把别人的付出当成他们儿戏的筹码。2013年8月14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曾珍诉被告李南离婚纠纷案,这是原告曾珍第四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原告曾珍与被告李南于1986年12月第一次登记结婚,1992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1996年6月5日第二次登记结婚,1998年1月31日生育一女孩李爱,2001年7月13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到安福县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2012年9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未按传票通知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认为因被告的不信任,且说过的话也不算数,为此双方多次分分合合,可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300元,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多次离婚又复婚,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原告虽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提供任何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