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南乐法院 赵俊伟) 为他人加工钩帽,在送帽子时,却不幸被狗咬,对方一看治疗一共要花将近3千元,竟想只付一半医疗费,双方遂引发纠纷。8月15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魏平泉赔偿原告岳秀琴医疗费2808.45元。
岳秀琴以其嫂子的名义给魏平泉加工钩帽,2012年10月26日下午2时许,岳秀琴给魏平泉送加工好的帽子,到魏平泉家门口,魏平泉家大门锁着,岳秀琴给魏平泉打电话,魏平泉让岳秀琴在家等其儿媳。岳秀琴在门口喊魏平泉儿媳的名字时,被魏平泉饲养的狗咬伤。魏平泉和其儿媳回家后,魏平泉主动和岳秀琴一起去防疫站治疗。因魏平泉带的300元不够,岳秀琴给暴国志打电话说被狗咬伤,暴国志去后,借了1000元,魏平泉向暴国志出具了借据。岳秀琴清创了伤口后,拿药回家治疗,共花费2808.45元。2012年11月14日岳秀琴因感染性发热在元村镇留固什村王记安卫生所治疗花费476.2元。因赔偿问题,魏平泉托王永霞给岳秀琴协商,想给岳秀琴一半的医疗费,岳秀琴不同意,王永霞未调解成。后岳秀琴起诉来院。魏平泉称不是自己饲养的狗,岳秀琴自己有过错或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岳秀琴损害的,但是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既未提供原告被狗咬伤是原告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咬伤原告的狗系他人饲养的证据,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承担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在伤后20天因发热在村卫生所治疗所花费用与被告的狗咬伤没有直接关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不予支持。据上述事实与理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