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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支付抚养费 女儿诉至法院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8-15 15:00:42


    本网讯(王莉 覃玉莲)  父亲与母亲离婚后,父亲不按离婚协议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女儿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庭。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杨绍勇从2012年1月份开始,每月向原告杨婷婷支付生活费300元,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支付,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驳回原告杨婷婷其他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婷婷是一名刚上小学一年级的学生,与被告杨绍勇系父女关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陈明凤与被告于2005年12月14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9月18日生育原告杨婷婷,2011年9月27日,陈明凤与被告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交民政局存档,《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婚生女杨婷婷,2006年9月18日出生,由女方监护抚养,伙食费、学费和医疗费等一切费用皆由双方共同负担。男方有探视女儿的权利,女方不得加以阻止。离婚后,经陈明凤多次催促,至今被告只支付了原告的学费500元,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原告杨婷婷尚未成年,无独立生活能力,其父母应承担起对其的抚养教育义务。原告母亲陈明凤与被告杨绍勇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确认该协议的效力。原告杨婷婷据此要求被告杨绍勇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本地的经济生活水平,被告应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为宜。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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