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蔡军如) 叶小平因经营花炮需要资金投入邀朋友叶传民投资100000元,双方并签订一份投资协议书。后叶小平未支付“利润分红”及归还投资款,叶传民多次向叶小平催讨上述款项,并认为该笔投资款实为借款,但叶小平为该笔100000元的款项是投资款,亦承担花炮厂对外发生的债务,双方为该笔款项的性质发生争执,为此,叶传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叶小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叶传民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400元及借款100000元从2011年10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4%(5.6%×4)计算的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叶小平因经营花炮需要资金投入,于2010年10月28日以被告叶小平为甲方与原告叶传民为乙方签订一份投资协议书,约定:乙方投资拾万元人民币供甲方经营花炮产业,投资时限暂从二○一○年阳历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二年阳历十月二十七日止;甲方应在每满壹年之日付给乙方当年利润分红叁万贰仟圆整;甲方全权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流通等所有事务,乙方不负责任何事务。此后,被告叶小平仅向原告支付第一年“利润分红”中的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叶小平于2010年10月28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名为投资,实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因为原告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仅分享固定利润。“利润分红”实质为借款利息,但约定的每年“利润分红”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