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因宅基引发纠纷,不认真协商解决,竟在邻居必经的道路上挖坑,严重影响通行。8月9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孙会杰将刘锴世、刘吉瑞出行胡同南端道路上的坑填平,不得妨害二原告通行。
刘锴世、刘吉瑞与孙会杰属于同村,刘锴世、刘吉瑞系错对门邻居,刘锴世居东,刘吉瑞居西,两人共同经一条南北向胡同向南通往村中大街出行。孙会杰居住于原告刘锴世南面、该南北向胡同东侧。2012年孙会杰翻建房屋时,刘锴世、刘吉瑞与孙会杰因宅基问题发生纠纷。2013年4月23日晚,孙会杰在该南北向胡同南端挖一个面积约2平方米,深约0.3米的坑,严重影响刘锴世与刘吉瑞的生产、生活并通行,形成纠纷,起诉来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证明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相邻而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等相邻问题;被告无故在二原告通行的道路上挖坑,给二原告造成妨碍,被告应当停止侵害、恢复道路原状并赔偿因此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对二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道路原状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