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素珍 ) 上海阿婆肖玉到桂林旅游,发现山水环抱的自然环境很适宜养老居住,便动了买房养老的念头,但是在买房过程中认为卖房人一房二卖,诉至法院。近日,广西临桂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本案,认定被告并未与原告解除合同,便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过户,属于违约,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给原告,且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2012年7月12日,原告肖玉与被告卜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肖玉购买卜文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西城区世纪大道的产权房一套,双方约定的成交价格为45万元,合同签订当天,原告肖玉交给被告购房定金2万元,2012年8月1日,原告又交给被告购房款1万元,都有被告写的收据为证。标的房产是被告卜文和被告沈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肖玉与被告卜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时,被告卜文并没有取得沈丽委托其出售上述房产的委托书,被告沈丽的公证委托书是2013年3月18日办理的。2012年11月28日,被告卜文、沈丽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卜文用QQ和电话告知原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12月8日支付35万元的购房款。原告反驳说,被告是2012年12月17日通知她的。2013年1月10日,被告以电子邮件、短信和电话通知原告,解除买卖合同。原告电话告知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2013年3月5日,被告卜文以47.5万元的价格卖掉了标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审理后认为,2012年11月28日取得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后,却未书面通知原告,只是以QQ和电话的方式通知原告,原告认为是2012年12月17日才收到被告的QQ通知的,因被告没有将房屋产权证给其保管拒绝支付购房款。之后,被告通过QQ方式通知原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书面通知书发给原告,也没有给原告行使异议的合理时间,即将合同标的房屋卖给了他人。被告的行为违约,致使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综上,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