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司法作风建设对于提升法院和法官形象的作用
作者:陈瑶   发布时间:2013-08-14 14:15:15


    人类是个群居社会,既然群居,总会有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也就必得形成一个大家共同认可的利益关系处理规则,当然也必须得有那么一类人,专门执行这些规则,这类被赋予严格、公平执行这一规则的人就是所谓的“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法院应是个最讲理的地方,法官是最讲理的文人、文明人。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司法审判工作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加上司法公开的逐步推行,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所以要想一直维护法官圣洁形象,必须加强司法作风建设。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作风就是形象,作风就是力量,作风就是司法公信力。只有下大力气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人民群众才会信任司法、尊重司法,司法公信力才能得到显著提升。

    所谓作风,是工作中一以贯之表现出来的态度和做法,它潜移默化影响着我们的思想,左右着我们的行动。司法作风建设是一个系统,就其具体内容来看,每一个方面都涉及到法院与人民群众的正确关系,都从不同的方面体现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思想作风看,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没有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就会失去不竭的源泉;从学风看,马克思主义理论如果离开了群众的具体实践,就会成为空洞的教条,所提出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就不能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就要犯错误;从工作作风看,如果脱离群众,就必然会出现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从领导作风看,如果脱离群众,也必然会出现独断专行、软弱涣散、自由主义等不正之风;从生活作风看,如果脱离群众,忘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如果我们不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如果我们作风建设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这将严重影响“司法为民”作用的发挥和提高,如果任其发展,我们的事业不仅不能与时俱进,而且很可能与时俱退、与时俱变。也将会出现骄奢淫逸等消极腐败现象,使党的形象受到损害。

    司法之公信,即是指司法活动要“取信于民”。司法工作搞得好与不好,裁判活动是否真正实现了公平与正义,只有与之利益相关的人民群众才有发言权,其评价主体只能是人民群众。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凌驾于人民的、先验的公平与正义“守护神”,也不存在一个普世性的、放之各国而皆准的公平与正义衡量标尺。如果承认审判权来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就应当把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感受作为评判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标准,而不要人为地替他们创制一套标尺。

    有些法官坚持“形式正义”、“程序正义”的裁判标准,希望得到当事人的敬畏和接受,也有的寄希望于司法的强制力量,意图迫使当事人接受,这些期望大都属于一厢情愿。我们必须充分尊重国人的诉讼心理和习惯,即便有些诉讼心理和习惯已显得守旧,也不能轻易动用强制力量予以否定或清除,否则只会引起更大范围和更大规模的对抗。这属于阶段性的司法策略问题,而不是原则问题;当前,在城市和乡村,在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司法的策略与方法确实发生了结构性不均衡问题,有的地方可以直接运用证据规则裁判案件而当事人欣然接受,有的地方却仍需要采取马锡五审判方式走村入户,在中国的广阔地域,不同诉求并起。司法公信力建设出现了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因人而异的不同情景与途径,但无论情况如何千差万别,只要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尊重当时当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尊重他们对公平与正义的实际感受,维护好他们的心理安全、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就能够赢得大多数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理解、信任与支持。

    综上所述,强化司法作风建设锲而不舍,全面推进,司法工作就能不断增强权威,提升公信力。

    (作者单位:江苏睢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