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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建设路径探析
作者:刘婷 发布时间:2013-08-05 14:03:07
当前,学界与实务界对司法权威越来越关注,司法公信也就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在本文,笔者拟从司法公信的双重维度概念理解入手,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建设中面临的问题,提出深化司法公信建设的路径方案,供同仁们商榷。 一、关于司法公信双重维度的理解 公信,是日常社会生活用语。与信用、信任、信赖、信誉、信服、诚信、认可等词语的含义相同。重点说明社会公众对制度和公共权威的心理认同状态,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语境和表达的需要选择使用。 公信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一方面,是指社会公众或人民群众对公权力及其行使机关相信、信赖和认可的力度和程度,是社会公众进行评价的结果,是一种由个体意识集合而成的群体意识,因此,公信力承载着社会公众对权力行使主体、过程和结果的期望、体验、认识和评价,表现了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状态。另一方面,是指国家公共权力及其行使机关所具有的能够被信赖、认可的力量和效力,是公权力内在品质属性和公共权威的表达,因此表明了公权力对社会公众的信用状态。所以,信用和信任,就是公权力的核心涵义。 所谓司法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信用越高,信任越高),是法律公信力的实现和延伸,她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集中体现了司法对公众的信用与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关系,代表了司法机关在广大公民心目中的诚信程度和信用水准。 其实,法律是沟通的产物。不仅立法过程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建立在社会主体在立法程序中进行充分沟通上,司法过程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与权威性也是建立在法官与当事人、各种参与人之间通过沟通达成的理解与共识之上。因此,司法公信,也就体现在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与互评。司法公信力的程度与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沟通理性在司法主体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之间运用的程度与水平。我们不要把法律案件看做是一个冲突、一个纠纷,而要把它看做双方之间形成共识的失败的经历。在高扬程序正义的现代法治中,司法过程中的对话沟通已成为社会各方面,无论是政府当局还是各种新闻媒体及广大公众普遍接受的互动方式。现代司法过程已不再仅是法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对话的舞台,而且是全社会对话沟通的平台。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依赖于沟通和协调的程序机制,所以,我们必须不断、切实地强化司法体制决策过程的协商民主机制,构建有利于公众参与、民主商谈的社会共同治理的司法机制。 二、关于司法公信的形势分析 一是党的要求越来越高。党的十八大明确将“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并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人民的期待越来越迫切。当前,随着法院工作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的关联度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案件涌入法院寻求司法裁判解决途径,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关注度越来越高,对确保司法公正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现在是信息时代、网络时代,法院对一些案件的判决,不管是否公正,都可能引起轩然大波。比如,发生在2006年的许霆盗窃案,2007年12月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重审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又比如,发生在2003年的张氏叔侄强奸案,2004年4月张辉、张高平一审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2004年10月被改判死缓、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3月二人被宣告无罪。以上许霆盗窃、张氏叔侄强奸这两个案件,法院判决的结论前后差距是如此之大,这对司法公信绝对造成很大的伤害。确实值得我们法院自己来好好检讨,总结教训。 三是司法体制机制不科学不完善。比如,司法职业保障机制有待改进,法官经常面临受到伤害的危险;法官、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的待遇低下。又比如,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健全。任何人都可以对法院的判决说三道四,对法官进行无端指责、甚至人身攻击。 四是法院自身存在问题且资源能力不足。有的法官理念不端,能力不足,作风不正,行为不范,纪律不严,形象不好,甚至极个别法官以权谋私、枉法裁判,这些就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而另一个要命的现实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资源能力不足之间存在的矛盾日益凸显;而且,经济欠发达山区法院人才难招、培养出来后人才难留。 五是司法公信建设迎来了良好的机遇。面对目前法院司法公信建设面临的困难、问题和不良环境,作为法律人决不能灰心丧气,因为新一届党中央十分重视法治建设,这从中央领导人对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习近平主席在今年年初,要求全国政法机关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今年2月,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今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时,提出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特别是去年12月,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纪念大会上,提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 三、关于司法公信的提升途径 具体地说,要做到五个强化。 (一)强化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公信之本 执法办案,是法院的第一要务。严格依法办案,这是公信之本,试想,一个法官做不到最基本的严格依法办案,谈何公正?进而又谈何公信?因此,可以说,公正司法是公信的根基。当然,公正,不仅包括实体上的公正,还包括程序的公正,程序正义往往被看作是“看得见的正义”。程序上的公正,往往又对办案的效率产生重大影响,国外有一句法律谚语,说的就是“迟到的公正,也是不公正”。我们必须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依法切实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二)强化司法便民利民,践行公信之要 在中国,人民性是司法的本性。这是人民司法的政治本质。因此,可以说,亲和司法是公信的本质。司法只有做到一切为了人民,才是司法公信的要义所在。因此,我们要着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以法官的亲和力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隔阂,要着力司法便民利民惠民,真正做到观念上为民、作风上亲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效果上利民,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尊重和信赖。 (三)强化司法公开民主,提升公信之效 司法只做到了公正与亲和,如果得不到认同,老百姓不认可,也谈不上司法公信。法国大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因此,可以说,认同司法才是公信建设的目的。那么,怎么才能铭刻于人们的内心?怎么让人们认同?显然,那种暗箱操作,不透明,不讲民主的司法裁判是做不到的。所以,必须做到最高法院要求的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公开”;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制度,弘扬司法民主,加强监督制约。此外,还要立足新媒体时代的特点和法院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宣传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传播形式,加大投入力度,增强宣传效果,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能信服司法、信任法官、信赖法院。 (四)强化过硬队伍建设,增强公信之能 法院队伍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主体,邓小平同志就曾说过:人的因素最关键!司法公信的树立,必须从每一个法官个体形象的塑造开始,关键在于打造一支忠诚可靠、公正司法、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正廉洁、人民满意的高素质的法院队伍。要做到四个务必。(1)务必劳树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2)务必锤炼过硬能力。包括: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的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的能力、拒腐防变的能力,这五种能力。(3)务必锻造优良作风。通过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教育督促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令行禁止、必须雷厉风行、必须联系群众、必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4)务必坚守清正廉洁。要把司法审判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完善教育、监督、制度、惩处“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持续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干警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五)强化司法品牌创新,激发公信之力 我们创新一些在当地有影响的司法品牌,目的就是为了延伸法院的审判职能,进而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最终达到优化司法环境的目的,这样才能对司法公信建设更加给力。比如,法院文化建设,包括廉政教育室、法院文化长廊、法治展厅;巡回审判、司法协理等为民便民、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新举措,还有少年审判、环保法庭等一些工作,都可以借鉴其他法院的一些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创新拓展,目的就是为当地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司法服务,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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