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几点认识
作者: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漆晓君 发布时间:2013-07-19 10:13:40
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司法公信力建设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权运行及其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也是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及其裁判的信任程度。在基层法院工作中,我们感觉许多群众对法院的职能作用和个案纠纷解决的实效持有怀疑态度,即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有些当事人也时常不相信。其表现往往是:1、官司未到法院或刚刚受理,案件当事人就多方托关系、找熟人,试图通过朋友、亲戚等种种关系,寻求法院领导或承办法官给予照顾。即使是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裁判结果可以明确预知的案件,当事人也觉得找了个熟人好办事,而不愿相信法院会依法公正办案。2、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有增无减。比如一些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当事人第一选择往往是集体向党委政府信访、上访,在法院受案之前或诉讼执行过程中,间接给法院施加压力,将自身本应承担的市场经济交往风险,推向政府“买单”或法院“兜底”。3、法官从事办案的积极性不高。当事人的怀疑和不信任增加了纠纷的化解难度,法官办案压力大,风险高。一些法官宁愿选择综合后勤保障岗位也不愿去办案,或者通过外调、选调离开法院。我院近几年就有8名干警流失,占同期招录人员的70%。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评价起伏较大,近些年来法院在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中位次升降变化波度大,认可度偏低。 造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体制性的,并非全出自法院自身,有公权力、公信力整体下降的连带拖累。但我们还是要更多地从自身找原因:一是司法公正不够。公正才能服人,才能被信任。多年来,我们的司法“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绝大多数案件是公正的,法院基于整体公正度的自我评价是良好的,但是社会评价是以少部分案件作为标准的,侧重于个案的公正,一旦存在个案不公就会引起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目前,我们尚不能杜绝个案不公正现象的存在,也就不能消除公众对法院的负面评价。二是司法公开、透明不够。公众旁听案件仍然受到一些限制,媒体报道审判活动还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碍,司法文书公开的范围和程度仍然比较窄,特别是当事人对执行案件进程的知情权、监督权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三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机制不够健全。合议原则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得不到落实,承办法官实质上拥有对案件的裁判权,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还存在“陪而不审”问题。人民陪审员固定参审案件,司法民主、监督不够。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院对法官的一些考核指标与审判规律不适应。上级法院对一些棘手案件采取发回重审方式回避矛盾,或者过多考虑案外因素进行改判,片面强调个案纠纷解决,而不注重规则之治,在裁判上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自信,弱化了判决的既判力,也变相鼓励当事人缠访,对法律的权威性是一种很大的伤害。四是少数法官素质与要求不相适应。放松学习,凭经验办案,司法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跟不上形势要求,群众观念不强,形象作风不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仍有时让民众堵心。个别法官品行不良,加深了社会对司法人员的不信任。 在我国,对司法的不满缘于对司法有较高的期待。要提升司法公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应该从改善司法自身做起: 一是增强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加快审判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科学设计审判管理制度,加强对案件、对法官的管理监督,加强对重要案件、重要岗位、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社会关注案件、多发性案件的裁判标准与尺度的调研及规范。对于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一些案件,如执行参与分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案件,应研究制定规范的办法或操作细则。 二是更多的司法公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公开透明,使审判工作、立案工作、执行工作包括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等尽可能向社会公开,防止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问题。通过设立法院开放日、网络庭审直播、网上发布裁判文书、提供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等方式,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三是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基层处理起来难度确实比较大,有些案子是当地比较关注的,有些案子基层处理不好被上级法院发回,造成司法公信损害很大,地方不满意,当事人也不满意。对这些重大、敏感案件,上下级法院应加强沟通。 四是加强与新闻媒体、政法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良性互动。要提高法院和法官在新形势下公正司法、抗拒干扰说情、守好法律底线的能力,文明热情服务的能力,舆情应对引导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五是加强对法官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加大教育及制度防范,对举报投诉及时调查处理,防微杜渐,守好干部队伍不出问题的工作底线。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有效维护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
陈文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