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黎振坤 莫广深) 荔浦一男子取款时见他人信用卡遗忘在ATM机里,遂分两次取走8千元。近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志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3年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陈志雄到荔浦县荔城镇滨江路中国农业银行荔柳支行自动柜员机取款时,发现自动柜员机内遗留一张银行卡未取走,被告人遂在自动柜员机上操作,分二次将卡内的存款8000元取走。2013年4月9日,被告人陈志雄到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3年4月9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6日被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志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陈志雄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将所获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