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三明特大制造买卖枪支案13人一审被判 主犯获无期
发布时间:2013-08-06 10:40:32


    本网讯  日前,福建省三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以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陈金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或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汤东伟、吴小金、吴智华等其余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将扣押在案的枪支、制枪设备、工具以及毒品予以没收。

    2009年至2012年5月间,陈金荣通过购买气手枪、玩具枪、仿真枪等进行非法改制,然后出卖给陈达松(已判刑)、邓发权(已判刑)、陈昌华(已判刑)、李志鸿、兰日华、江永、张绍安、赖本浪、黄荣兵、刘仪、日西木、包智华等人,其中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5支、卖出12支;非法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3支,卖出2支;向曲六基购买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支。2011年5月间,陈金荣伙同吴小金租赁永安市桃园巷47号1层柴火间,吴小金在知道陈金荣使用柴火间非法制造枪支的情况下,仍然帮助陈金荣打扫卫生,交纳房租、水电费,有时还为陈金荣非法制造枪支提供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金荣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压缩气体)为动力28支,买卖枪支16支,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吴小金明知陈金荣非法制造枪支仍提供帮助,属于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共犯,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汤东伟等其余12名被告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持有或介绍他人买卖以动力(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构成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罪。在非法制造枪支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金荣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小金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犯罪前科或累犯等量刑情节综合判定,三明中院对该案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