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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枪支男子为逃避检查驾车冲卡被抓
发布时间:2013-06-06 14:35:08


     本网讯(苏传清 陈明耀)   被告人邹权为逃避民警检查欲驾车冲卡想逃跑时,被民警当场收缴。1月24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枪支罪对被告人邹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2012年9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邹权找到一名称“阿航”的男子借车驾驶要去北海市合浦县山口镇喝喜酒。为此,“阿航”将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轿车借给被告人使用。

    4日15时许,被告人邹权接到“阿航”的电话称要帮他带些“东西”到南宁交给他,并告知被告人在途径北海市合浦县山口高速路旁的加油站处时去拿“东西”。被告人邹权同意后,于当日17时许驾驶该小轿车搭乘陈倩倩、李志松、李秋海、李海乐一同前往南宁市。被告人邹权按照“阿航”的指示,驾车进入北海市合浦县山口高速路旁的加油站处找到“阿航”的“东西”(一个纸箱)。被告人在放置纸箱到车尾箱过程中发觉内装的是两支猎枪,他电话问“阿航”的原因后因不好拒绝,便决定将枪支带上南宁市交给“阿航”。当日19时许,当被告人邹权继续驾车上高速路往南宁方向行驶至钦州市路段的黄屋屯服务区时,因发现有交通警察设卡查车,被告人邹权因害怕而驾车冲卡想逃跑。随后,公安民警追上将被告人抓获,民警在对其驾驶的车辆检查时,从该车辆车尾箱处查获出两支拗腰式的单管猎枪。

    经检验鉴定,被缴获的枪械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仿12号猎枪,具有致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权违反国家的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枪支,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根据《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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