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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路上翻车后不设警告标志酿新事故负全责
发布时间:2013-08-09 15:25:06
本网讯(陆志强) 在高速公路上翻车后,由于懒得设置警告标志,结果导致在后面同向驾驶的车辆与其发生碰撞负全责。近日,这个懒司机被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与车辆承租人、车主连带赔偿他人经济损失44500元。 2012年10月4日晚21时许,被告童武驾驶一辆装载水牛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下称甲车)沿G80广昆高速下行线由百色往南宁方向行驶,当行至G80广昆高速下行线755KM+980M处时,车辆碰撞防护栏侧翻,侧翻后,童武由于懒得设置警告标志,致使李力同向驾驶黄明建的小型轿车(下称乙车)追尾碰撞,造成甲、乙两车损坏及水牛受伤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10月6日,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童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力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明建将车拿去修理,修理费用为34200元;因小车无法使用,黄明建到出租车行租车,租车费为28000元;由于新车受损,黄明建委托百色华辉资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小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修复后造成的贬值进行价格评估,评定贬值为人民币25000元,价格评估公司收取评估费7000元。 因双方就赔偿损失问题协商不下,黄明建便一纸诉状将童武、车辆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车辆承租人邬桥松、车主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瑞通物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黄明建除了索赔修理费用34200元、评估费7000元、租车费28000元外,还索赔“车辆贬值损失” 25000元。 对于黄明建诉请的车辆贬值损失,四被告认为,原告车辆在品牌专修店进行维修,已恢复到原始车况,原告再次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无法律依据,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童武负交通事故全责,因此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损车辆,虽已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间接损失。原告受损车辆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25000万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2500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理费租车费、鉴定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予以支持。由此,法院判决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明建损失4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明建损失34200元;由被告邬桥松、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瑞通物流有限公司、童武连带赔偿原告黄明建损失445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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