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中学生校外驾车撞人 父母监护不力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3-08-09 09:50:06


    本网讯(李海连)  2013年4月17日,在校学生黄俊龙放学后驾驶摩托车将受害人李靖撞伤。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未成年驾车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黄俊龙是家里惟一的男孩,父母对其疼爱有加。黄成汉为让儿子多长点本事,手把手教儿子驾驶摩托车,偶尔还会让儿子送亲戚到镇里办点事。2013年4月17日傍晚,黄俊龙放学回家见其父黄成汉的摩托车没有上锁,出于好玩之心, 驾驶摩托车外出兜风。黄俊龙驾驶摩托车沿乡道巴别至三坡线由三坡村往巴别街方向一路飞奔,因未减速靠右行驶,与对向李靖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俊龙、李靖受伤,两车损坏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2013年5月13日,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黄俊龙的道路交通行为单方过错作用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靖无过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2013年7月10日,李靖向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俊龙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成汉、何月花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32409.80元。

    法院认为,黄俊龙现年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黄成汉、何月花作为黄俊龙的监护人,未妥善保管好车辆钥匙,经常放任未成年儿子驾驶车辆,助长了未成年飞车驾车的坏习惯,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赔偿责任。其次,黄成汉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未给其所有的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黄成汉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综上,法院遂判决由黄俊龙的监护人黄成汉、何月花赔偿原告李靖损失28045.80元。

    近几年,未成人违规驾车现象令人堪忧,法官提醒家长朋友们不仅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也要加强子女的安全教育,妥善保管好自家车辆,不能将车锁匙放在车上或其它容易被子女发现的地方,更不应默许或鼓励未成年子女驾驶车辆上路行驶。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