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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习惯语”引发血案 出语者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3-08-08 10:04:16


    本网讯(曾祥同)  平常大家都喜欢说一些“习惯语”,彼此会感觉亲近,不过有些“习惯语”,你如果在不合适的场合说的话,容易造成误解,严重的甚至会起冲突。8月7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邹光华赔偿原告潘小云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6810元。

    2012年10月2日,原告与其亲戚、朋友在广昌县莲花国际大酒店KTV888号包厢唱歌,后接到另一朋友的电话,原告带着妻子邱萍来到该酒店的KTV999号包厢与朋友及其他人敬酒。酒后,原告妻子点了首歌站在中央唱,被告就向坐在边上的原告“习惯性”的问了下“从哪里叫来的货啊?”,原告对此很生气瞪了被告,被告不爽,打了原告。双方产生冲突,扭打过程中,被告用桌边的空酒瓶击打原告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原告受伤后,在广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药费2888元。出院医嘱为:休息两周;加强营养。在双方争执、厮打的过程中,被告右眼上、下睑被挫伤。原告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一事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起因系被告邹光华在不合适的场合说了不恰当的话,致使双方发生冲突,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在发生口角纠纷后理应互谅、互让,保持克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协调解决争议。但被告在此事件中明知用空酒瓶击打他人会危害到他人身体,却仍用空酒瓶击打原告头部,致使原告头部受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当事人相互殴打、侵害对方身体健康、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双方均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从本案纠纷起因,过错及损害后果综合衡量,被告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相对较大,应承担85%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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