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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升起车箱触电死亡谁担责?
作者:广西田阳县法院 覃志宏   发布时间:2013-08-06 10:59:05


    [案情]

    2010年7月14日,黄华辉驾驶桂L08692东风大力神自卸车到被告田阳县那坡镇弄谷韦平石场,将车辆停放在石场工矿区内入口西侧山脚的公路上,依次排队在来石场的其他车辆后面等待装石料,该位置正好是在石场专用电线路敢亮904线金桥支线2#至3#杆高压线路下。在等待装石料过程中,黄华辉将车箱升起来,同时自己下车检查其车辆,在升车箱检查过程中,车箱顶部碰到10KV高压线,黄华辉回到其车驾驶室,结果被触电死亡,桂L08692车车头被烧毁,三根高压线被烧断,后被赶来的110民警和消防大队将火扑灭。事故发生后,被告田阳县那坡镇弄谷韦平石场只赔偿原告10000元再不同意赔偿。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将被告田阳县那坡镇弄谷韦平石场、被告田阳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63171元,并要求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另查明,2008年5月10日,被告田阳县那坡镇弄谷韦平石场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向被告田阳供电公司申请将原有的200KVA、315KVA两台变压器搬迁到石场内,被告田阳供电公司同意被告田阳县那坡镇弄谷韦平石场的申请并给予搬迁,于2005年5月25日竣工。2009年12月12日,被告田阳县那坡镇弄谷韦平石场又向被告田阳供电公司申请安装一台400KWV变压器,将原使用的315KWV变压器更换为630KWV变压器。工程于2009年12月22日开工,于2009年12月28日竣工,被告田阳县那坡镇弄谷韦平石场的配变及配变安装工程的部分材料与被告田阳供电公司购买,材料费及安装费共27881.45元,该费用由被告田阳县那坡镇弄谷韦平石场支付。从敢亮904线金桥支线至被告田阳县那坡镇弄谷韦平石场立5根高压电线杆,即1#至5#杆,2#杆小杆号侧对地距离为7.35米,3#杆大杆侧对地距离为7.02米。从敢亮904线金桥支线至石场内的设施的产权属于被告田阳县那坡镇弄谷韦平石场。

    又查明,原告蒙伟强与原告黄艳洪系夫妻关系,生育黄蒙和、黄华源、黄华辉、黄甘肃。黄华辉于2007年12月退兵役后,一直在田阳县田州镇合源美地小区的胞兄黄蒙和家居住,经营个体运输业。

    [争议]

    对黄华辉被触电死亡由谁承担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田阳县那坡镇弄谷韦平石场对其拥有的电线路设施及其场符合安全要求,被告田阳供电公司给被告田阳县那坡镇弄谷韦平石场增容配变,各种安装技术参数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司机黄华辉升起车厢导致触碰高压电的个人过错行为所致,两被告对黄华辉触电死亡均没有过错,应由死者黄华辉自行承担责任,两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田阳县那坡镇弄谷韦平石场、被告田阳供电公司虽然没有过错,但两被告属高度危险作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属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除非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一方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两被告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审判]

    法院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双方当事人同意两被告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田阳县那坡镇弄谷韦平石场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供电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评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而是以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的归责原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本案中,司机黄华辉驾驶车辆经常到石场运石料,应当知道在高压线路下将车箱升起有危险,但黄华辉疏忽大意,将车箱升起,致使车箱触碰高压线,造成触电死亡,黄华辉有过错,应负事故的责任。被告田阳县那坡镇弄谷韦平石场、被告田阳供电公司对该事故虽然没有过错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被告田阳县那坡镇弄谷韦平石场、被告田阳供电公司对黄华辉触高压电死亡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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