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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收费员擅自维修变压器被烧伤获赔2万9千
发布时间:2013-08-09 13:45:19


    本网讯(姚慧芬)  接受村中群众委托,班鸿好心检修村中乐业县电业公司管理的变压器,却不幸触电烧伤双手皮肤筋骨。事发后,班鸿先后多次就赔偿问题找到电业公司协商,但电业公司一直未予理会。原告班鸿无奈之下将电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159728.4元。近日,经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细心调解,乐业县电业公司同意赔偿班鸿2.9万元。

    原告班鸿从2001年起任乐业县花坪镇运赖村羊肠屯的队长兼电费收费员。每当该屯有停电现象发生,群众就找班鸿去检修。2010年11月26日,原告所在的村屯不通电,群众又找到原告班鸿去检修,检修过程中,原告因触电烧伤双手筋骨。班鸿先后在乐业县人民医院、百色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6天。2011年3月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三级,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估算为人民币18000元。

    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班鸿在检修变压器时触电烧伤至双手皮肤筋骨受到损害属实。但原告起诉电业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对于班鸿的损害电业公司没有过错行为。班鸿去检修变压器不属于被告单位的委托行为,电业公司仅委托原告收取电费。现原告提供不出受到的人事损害是职务行为所致。班鸿是受村民所托去检修变压器,受益人是本村村民,因此原告起诉电业公司属主体不和,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裁定后,班鸿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由电业公司总共赔偿2.9万元的协议。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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