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官震) 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和分配直至存在争议。死亡抚恤金究竟是遗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人们对此认识不一。今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死亡抚恤金分配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死者遗产,并依赡养酌情对抚恤金进行分割。
张奶奶原系新乡市某机关干部,一生育有国卫红、国建国、国卫东、国卫青、国卫薇、国建党六个子女。而次子国建国于1996年去世,国嘉怡是国建国的女儿。张奶奶退休后一直跟随长子国建党生活,并由国建党照顾其生活起居,其他子女偶尔去看望母亲。2011年9月张奶奶去世后,国建党又独自埋葬了张奶奶。 去世后张奶奶单位根据死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规定补发抚恤金61898元。除大哥外,五兄妹要求平分抚恤金,在大哥不同意的情况下,五兄妹将大哥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但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在抚恤金的分割时,,以主要照顾和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补偿对死者生前照顾赡养较多的亲属并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酌情分割。如果平均分配,不能体现立法目的,不能体现养老敬老的美德,也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因此,长子国建党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在分配抚恤金时应予照顾适当多分。而国嘉怡系国建国的女儿,国建国先于张奶奶去世,作为张奶奶的孙女也有权参与分配抚恤金。最终,法院判决国建党分的抚恤金的一半,其余由五兄妹均分。案件受理费有六名子女均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