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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丈夫诉离婚 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13-07-29 15:58:41
本网讯(房莲)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康的日子里仍然有许多人抱着重男轻女的老思想,导致影响家庭的幸福,从而走向离婚路。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 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1月生下一女,但是女儿的降生并没有给家庭增添快乐,因为张某性格古怪,从来都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加之生下的是女儿,张某所有怨气都往妻子李某身上发泄,经常为一点小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3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承办法官根据调查,与及相关资料认为,张某和李某感情破裂这一事实属实,但小孩尚在哺乳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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