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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杀人潜逃十六年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29 14:56: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昊)   十六的前被告人林光辉和另几个村民遇见被害人张某,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林光辉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殴打,致其死亡。近日,安徽怀远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被告人林光辉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1996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林光辉与同村几位村民(均已判刑),在本县马城镇黄疃村遇到正在挑水的姚奎,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林光辉同伙林保全等人遂用拳脚对张某实施殴打,其中林保全踢张某的腹部,被告人林光辉等人对姚的头面部、胸部等处进行踢打。张某被打伤后,送往蚌埠市仁济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5时死亡。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书认定:张某系钝性暴力致脾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1年7月29日,被告人林光辉到怀远县公安局孝仪派出所投案自首;2012年2月3日,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光辉伙同林保全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被告人林光辉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并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故被告人林光辉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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