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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500元潜逃17年后遭判
发布时间:2012-07-09 14:24: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福忠 田芸芸)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贾秘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根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贾秘文与乔维权(已判刑)、徐长林(已死亡)酒后相约去得耳布尔铁路道口的更夫房内玩扑克。当三人一同行走至得耳布镇冷库旁的十字路口时,遇见等车回根河的王寿彦。行走在前的徐长林将王寿彦拽到铁路道口更夫房内,把更夫马利新推进里屋内不准出来。随后贾秘文和乔维新也进了更夫房。徐长林持铁锹头对王寿彦说:“你意思意思吧,给几百元钱”。王寿彦说:“我没钱”。徐长林用手打了王寿彦脸部两下,乔维权持铁锹把、贾秘文持炉钩子对王寿彦进行威胁。徐长林抢走王寿彦500.00元人民币后三人分赃,贾秘文得赃款100.00元。乔维权给更夫马利新100.00元,马利新不要,乔维权扔下100.00元钱后离开。次日三人外逃。贾秘文于2011年12月5日被抓捕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秘文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秘文伙同他人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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