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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潜逃20年 清网活动被抓获
发布时间:2012-08-09 10:49:06


     本网讯(通讯员 王官震)   为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清网行动。近日,卫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后潜逃二十年在清网行动中被抓获的刑事案件,以抢劫罪判处冯剑锋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张明明今年五十岁,在2011年的清网行动中于湖北黄冈被抓捕归案。1992年7月23日上午,张明亮(已判刑)在新乡市黄岗信用社寻机作案,见到新乡市保温瓶厂会计李琳未取到款,得知李琳次日去取款,便回家与被告人张明明密谋抢钱。1992年7月24日7时许,张明亮与被告人张明明同骑一辆摩托车携带铝管(约四、五十公分长)到新乡市玻璃街北口等候。当日9时许,李琳骑自行车取款路过此地,张明亮上前抢李琳的提包。李琳搂住提包不放,被拖至数米远。被告人张明明手持铝管朝李琳的头部猛击,致李琳轻伤,后张明亮将包抢走,二人逃离现场。经核实,二人共抢劫现金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明明的家属退回赃款10000元。被告人张明明于2011年8月25日被抓获归案后,张明明赔偿给被害人李琳的赔偿款20000元,并收取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一份,以书面形式对被告人张明明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张明明从轻判处。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明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明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明明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明明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主动退出赃款,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明明系从犯,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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