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娟) 一男子骑摩托车撞上路面上堆放的鹅卵石推摔倒受伤造成一级伤残,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城镇道路负有建设、管理、维护职责而未尽到及时清理障碍物职责的市政管理局赔偿各项损失九十万余元。近日,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市政管理局赔偿该男子22万元的协议。
2012年9月25日,原告何武驾驶轻便摩托车由古城镇往富川县城方向行驶,行至省道S203线35KM+100M路段(富阳镇政府前)处时,撞上路面上堆放的鹅卵石堆,造成摔倒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到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月6日出院。出院后经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为一级伤残,属完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交通事故告知书。事发路段属于城镇道路。
法院审理中认为,发生事故路段属于被告的管辖范围,其有保障路面畅通的义务,而在路面上堆放着石堆又没有及时清理的情况下,造成原告摔伤的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责任。且被告也承认自己的过错,但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过高。鉴于双方只是对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审判法官为能及时化解矛盾,经过多次说理,召集双方进行分析调解。在经过仔细分项计算各类损失后,双方同意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2万元。至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