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租楼开酒店遭停水断热 房东违约赔损失36万
发布时间:2013-07-29 11:27:33


    本网讯(陈秀萍)  租楼经营酒店生意红火却遭遇停水断热,房东违约致使饭店一年半无法营业,损失额达36万元。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呼伦贝尔市佳佳大酒店诉被告孙玲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孙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呼伦贝尔市佳佳大酒店经济损失36万元。

  2009年4月,原告与被告孙玲签订了租赁海拉尔区西大街家园小区3号楼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10万元,租期2年。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了租金,用租赁楼房开办了佳佳大酒店。2010年3月14日,原告佳佳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朱颜与被告孙玲签订协议,约定自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继续租赁该楼经营酒店,年租金20万元,一次性缴清,被告孙玲负责房屋主体设备更换及维修(取暖、水箱、电线)。2010年3月15日,原告缴纳了租金30万元.因被告承诺如果原告提前一年给付租金,每年可减收5万元。原告经营至2011年10月19日时,锅炉出现故障,无法供暖。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孙玲,要求将其修理好,但被告未予理睬,导致酒店被迫停业。冬季取暖期过后,原告准备恢复营业,供水又出现问题,一直到2013年4月1日,原告佳佳大酒店始终未能正常营业。

  经查明,佳佳大酒店于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营业时,根据完税证记载,原告每月可得利润为2万元。原告的实际停业时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共18个月,经济损失总计36万元.

  法院认为,朱颜作为原告佳佳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其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应视为佳佳大酒店的行为。原、被告本着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缴纳了房屋租金,但由于被告孙玲未尽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赔偿原告在租赁期间的可得利益损失,故法院故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