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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因医院施救存瑕疵被法院判赔偿18万
发布时间:2013-07-22 15:34:14


    本网讯(通讯员 曾美华 廖庆福)  7月9日,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医院向死者家属赔偿18万元。

  2012年5月14日深夜,林木旺的儿子林小强骑摩托车与他人相撞,自己被重重地摔倒在地上,看见被撞的人受了伤,林小强忍着伤痛,将伤者送到医院治疗。期间,林小强觉得自己头晕,向医生说明情况后,值班医生开了CT检查单,林小强接受了CT检查,检查结果出来后却没有找到值班医生,从护士处得知,值班医生在手术室做手术。大约一个半小时后值班医生从手术室出来,看了林小强的检查报告,要求林小强住院治疗。林小强住院后,院方对其进行了抗炎止血治疗,之后,又经脑外科医生会诊,结论是,林小强脑部出血量多,需马上转上级医院治疗。在林小强同意转院2小时后,医院的急救车才出发前往上级医院。途中,林小强因颅内高压死亡。

  林木旺认为,在做完CT检查后,值班医生没有在岗,延误了查看CT结果和入院治疗的时机。决定转院后,院方却迟迟派不出急救车,又被耽误了二小时有余。院方存在明显的拖延行为,对林小强的死承担主要责任。院方则认为,医院是严格按照救治程序处理的,对林小强的救治已经尽到责任,对林小强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据此,林木旺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27余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应林木旺的要求,双方向江西省抚州市医学会提交了鉴定申请,鉴定意见称“医方与患方沟通不够、医疗文书书写欠缺等不足,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对于这个鉴定结论,林木旺不甘心,要求重新鉴定,双方再次向江西省医学会提交鉴定申请。该会的鉴定结果称“本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医院针对这一鉴定结论,向林木旺表示,愿意补偿2万元。林木旺则对这一鉴定结论还是不服,认为医院与医学会都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做出的鉴定结果会有利于医院。于是,林木旺独自向江西人民司法鉴定所申请了鉴定,鉴定结果称“林小强的死亡结果与医院延误诊疗的医疗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相关程度为50%。”按照这一结果,林木旺在法庭上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7余万元。医院认为,最后的这一鉴定,不是双方共同选定的机关鉴定的,其鉴定结果可能不公平,医院又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CT检查结果出来后,林小强是否离开了医院、是否及时向医生或护士报告检查结果,值班医生是否脱岗,急救车是否延迟2小时离开医院等问题才是该案的焦点。鉴于双方因鉴定花费已高达万余元,如果继续新的鉴定,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费用,而且,对最后的鉴定结果双方还会认为对已不利而表示不满。为此,主审法官认为,在现有的鉴定结论基础之上,先进行调解,在做林木旺思想工作时,侧重于剔除不合理的赔偿费用,然后按50%的责任计算林木旺可能获得的赔偿,再中和可能要花费的费用。经过耐心的调解工作后,林木旺作出让步,同意由医院承担40%的责任。在医院方面,因医疗措施不到位存在一定的瑕疵,医院更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医院接受法官对原告丧子在精神上受到的打击,对工作和生活的影响等情形分析,同意与原告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医院向林木旺一次性赔偿18万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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