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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居民可否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作者:张 海   发布时间:2013-07-26 09:46:12


    一、案情

    2011年7月21日,李某驾驶机动车到距玉凤镇3公里的下坡路段,因机动车熄火,李某就叫维修店去维修,在维修过程中,李某因操作失误,将在车底维修的修理工压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李某的妻子向法院起诉,并以李某所在的屯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居民为由,要求法院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相关的损失。庭审中查明,李某是农村户口,其居住的屯已在县规划范围内。

    二、争议

    对于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居民是否可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理由在于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居住在县城周边的村民,因为县城的规划发展,县城实际已发展到这些周边的居民地方,这些居民的生活、起居和县城居民已没什么区别,对于这些居民,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就应当按照城镇赔偿标准赔偿,在本案中,受害人已居住在城镇规划范围内,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原因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事故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及家属如主张按所在地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需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二是在城镇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本案中受害人并不满足这两个条件,所以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赔偿。

    三、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城镇的发展也越来越大,在发展过程中就会出现本案这种是农村户口,但其居住的地方和城镇并没有区别的情形,对于这种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事故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及家属如主张按所在地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需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二是在城镇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只要符合了上诉两个条件,农村居民就可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但是本案中没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所以不能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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