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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设电杆线路电死人 法院判父子赔偿40万
发布时间:2013-07-25 10:07:52


    本网讯(罗翠航)  自行架设的电杆线路简陋,导线缠绕时与蚂蟥钉接触处绝缘破损,导致漏电电死人。7月24日,广西百色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由卢伯、卢维赔偿400997元的判决。

    2012年5月8日19时许,邓任、邓丽的父亲邓强与唐雪在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莲塘村乾享屯自家的菜地干活。19时45分许,邓强离开菜地路过田边时,触及到菜地边带电的电杆接力线(地牛线),被电击倒地,唐雪见状立即跑回家叫邓任来进行人工呼吸及拨打120急救中心求救,并向百色市公安局那毕派出所报案,当120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赶到现场经抢救无效,邓强已死亡。

    百色市右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龙景街道办事处莲塘村乾享屯“5.08”触电事故调查情况汇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邓强触碰带电的地牛接力线,导致触电死亡。间接原因是卢维自行架设的电杆线路简陋,线路导线直接缠绕在横木上,没有使用绝缘子绝缘,导线缠绕时与蚂蟥钉接触处绝缘破损,导致漏电传导到地牛拉里力线,在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没有检查发现和消除漏电事故隐患。

    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邓强触碰带电的电杆接力线(地牛线)导致触电死亡;间接原因是卢维自行架设电杆电线简陋,线路导线直接缠绕在横木上,没有使用绝缘子绝缘,导线缠绕时与蚂蟥钉接触处绝缘破损,导致漏电传导到电杆接力线,在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没有检查发现,消除漏电事故隐患。被告卢伯与卢维是父子关系,卢伯为事故线路的使用人和产权人;卢维将自家的六间砖瓦房及空地出租给第三人蓝业辉销售钢材使用,并负责水、电的安装;由于被告卢伯、卢维没有对该段线路尽到检查管理的义务,是引发事故的主要成因,造成电线漏电的安全事故,应当共同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判决,一、由被告卢伯、卢维赔偿原告邓任、邓丽经济损失共计400997元。

    卢伯、卢维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卢伯为发生事故的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应由其承担本案事故的法律责任。卢维虽非发生事故的电力设施的登记产权人,但该设施为家庭共同使用、管理,应认定为电力设施的共有人,共有人对电力设施使用、管理不当,构成共同侵权,一审判决卢伯、卢维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遂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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