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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被打仅获七成赔偿 起因赌博需担三分责
发布时间:2013-07-24 11:20:00
本网讯(黄政杰) 被别人殴打了,起诉至法院为何仅获得70%的赔偿?究其原因,系赌博这一违法行为引起的,应自担30%的责任。2013年7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玉凤法庭审结了一起因赌博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老黄与被告陆甲、陆乙系同村村民。2012年6月3日晚,原告与被告陆甲在本村商店进行赌博,期间,因赌资原因,原告与被告陆甲发生口角,陆甲一怒之下用木凳两次击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而在双方相互扭打过程中,被告陆乙上前用脚踢原告,后原告因受伤昏迷,两被告见状逃离现场。当晚,原告到田阳县人民医院就诊,后住院7天进行治疗。2012年8月12日,田阳县公安局作出阳公鉴通字[2012]第00089号行政鉴定结论通知书:老黄的伤情属轻微伤。 田阳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陆甲因赌资原因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扭打在地,被告陆乙见状上前脚踢原告,原告因此受伤,造成损失,被告陆甲、陆乙均有过错,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参与赌博这一违法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原告本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由被告陆子军、陆日坚承担70%的民事责任。 根据原告的主张,结合原告的举证,法院确认原告的合理损失有:1、医药费4035.90元;2、误工费1100.61元(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建议全休贰周,事发时为2012年6月4日,因此原告的误工天数从2012年6月4日计算至2012年6月25日,共计21天。合计:19161元/年÷365天×21天);护理费366.87元(19161元/年÷365天×21×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40元/天×7天);营养费140元(20元/天×7天)。以上各项损失共计5923.38元。田阳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陆甲、陆乙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即连带赔偿原告4146.36元(5923.38×70%)。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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