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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邀请仇家喝酒遭纠缠刺死对方构成何罪
作者:黄中州 发布时间:2013-07-29 09:27:57
案情 被告人赵某,男,21岁,无业人员。 赵某经常夜间携带一把20厘米长的三棱刮刀带在身上,2013年1月17日晚9时许,赵某与其朋友黄某在德保县九曲桥附近闲逛,遇见相识的许某、覃某、李某。赵某叫覃某、李某去夜市喝酒,赵某因与许某素有矛盾,未叫许某一起去喝酒,许某觉得没面子,于是抓住赵某的衣服与之纠缠。赵某将许某的手拨开,发生拖拉,许某打赵某面部两拳。赵某受伤后退几步,随即拔出携带的三棱刮刀由下而上对许某的左肋骨刺一刀,伤及心脏,许某倒地死亡。赵某见状后向公安机关自首。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主要理由是:赵某主观上出于对许某的报复,想给他点厉害看,而对于死亡结果属于过失,因而只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区别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两罪的关键,首先要看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要考察行为故意的具体内容,这是揭示两罪本质特征上的区别。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即使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也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内容。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当死亡结果发生时,这种结果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当希望死亡结果发生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使这种结果未发生时,仍不影响行为的故意杀人之本质特征。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最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都可以构成。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4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此罪。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故意的内容作为判断两罪的标准,也要通过对案件相关事实加以分析、判断。我们首先来分析侵害行为的起因。这是查明行为人故意内容的重要依据。是发泄不满,还是蓄意报复,可以作为判断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的一个因素。结合本案,赵某与许某因琐事发生打斗,许某动手在先,赵某为报复还手,并用随身携带的三棱刮刀刺向许某,明显看出赵某为蓄意报复。其次,我们来分析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赵某与许某是之前就认识的,并且两人素有矛盾,两人并非素昧平生,因此,两个有矛盾的人发生故意杀人的可能性较大。第三,我们来分析下作案工具。虽然笔者反对在犯罪故意的判断上的唯工具论,但是通过考察行为人使用何种犯罪工具,也能反映出行为人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的心态,是推断行为人主观意志的一个前提条件。赵某平常就随身携带刀具,并且该刀具极具致命性,对于该三棱刮刀,我们都可以推断得出,只要使用该刀刺向他人,都有身亡的可能,对比其他小型刀具,使用三棱刮刀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最后,我们来分析下加害部位。通常认为,人的头部、胸部、腹部等是要害部位,对这些部位的侵害,比其他部位更容易直接引起被害人的死亡,从而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行为人的犯罪心态。从本案来看,赵某用三棱刮刀由下而上对许某的左肋骨刺一刀,伤及心脏,我们可以看出,赵某就是抱着故意杀人的犯罪目的实施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赵某在主观上表现为对许某的死亡结果之态度是放任,而非过失。赵某明知自己利用锋利的三棱刮刀猛刺对方,有可能使其发生死亡的结果,却听之任之,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赵某并非是具有伤害许某的故意,而对死亡之结果表现为过失,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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