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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酒后危险驾驶酿事故 罔顾法纪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2-26 15:19:53


     本网讯(罗应培)   常言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55岁的老汉陆金却无视法纪,在小酌后竟不听旁人劝阻,驾驶机动车往隆林县城方向行驶,不料竟发生交通事故。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陆金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陆金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隆林各族自治县者浪乡者烟村烘狼屯沿S322线往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行至S322线加800米路段时,碰撞罗小和黄峰停于路外的两辆二轮摩托车,造成陆金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陆金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陆金血液标本作乙醇(酒精)定性定量检测,从被告人陆金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3.1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金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陆金能当庭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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