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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寻衅滋事 伤害邻居罪加身
发布时间:2013-01-16 13:58:58


     本网讯(王随和 宋坤锋)   王凯醉酒后无故大骂同村村民王领,并无缘无故殴打王领、王领的父亲和妻子。次日早晨酒醒后感觉昨日厮打中吃了亏的王凯再次到王领所开的超市门口辱骂王领,并在随后发生的厮打中将王领打伤。2013年1月1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凯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2年9月21日17时许,在村外喝醉酒的王凯(今年32岁)晃晃悠悠地往家走,当其走到同村村民王领家附近时,无缘无故破口大骂王领。王领的父亲王松听到后出来质问王凯。王凯边骂王松边抡起拳头朝其胸前乱捶,并用力将王松推倒在地后,用脚朝其身上跺了几脚。随后,王凯又走到王领所开的超市附近继续指名道姓大骂王领。正在经营生意的王领和其妻子司郡听到骂声,分别到超市外面与王凯理论,王凯二话不说,抬脚就朝王领身上乱跺,并拽住司郡的头发将其甩倒在地。这时,被王凯殴打的王松打电话报警后也赶来帮助儿子、儿媳,与王凯撕扯,四人随即打作一团。双方被众人劝拉开后,当地派出所民警也赶来,分别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之后,双方散开。

    第二天早晨5时许,酒醒后的王凯想到他在昨天下午与王领发生的厮打中吃了亏,遂不顾妻子的劝阻,又到王领尚未开门营业的超市门口大骂王领。王领起床并到超市外面与王凯理论,二人随即发生厮打。厮打中,王凯将王领捶倒在地,并将其嘴唇、鼻子和额头打伤。二人被邻居劝拉开后,王领打电话报警。警方赶到后,将王凯抓获并刑拘。

    经鉴定,王松、王领、司郡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后经调解,王凯与三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三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王凯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凯酒后滋事,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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