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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一男子酒后因5元钱起争执刺死他人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2-04-06 10:06: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洪文林)   日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7月31日晚,被告人徐某意与被害人罗某等人在宣州区孙埠镇某酒店喝酒吃饭。饭后,徐某意到附近棋牌室打麻将,罗某等人在饭店聊天。21时许,罗某到棋牌室内找徐某意索要5元钱。遭徐拒绝后,罗遂用拳头击打徐的脸部,双方发生厮打。罗某被劝出棋牌室,徐某意也骑摩托车回家。后徐感觉自己丢了面子,在家中取了一把匕首又骑车返回棋牌室,在门口遇到罗某。徐某意遂用匕首向罗的左胸部捅刺数下,被捅后罗返身逃离,徐仍紧随用匕首捅刺罗直至其倒地。当晚,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徐某意通知棋牌室报警,自己骑车逃离现场,并连夜辗转逃往上海。次日下午,徐某意在亲友的陪同下到上海公安机关投案。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亲属以要求徐某意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宣城中院主持,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意在为琐事与被害人罗某发生矛盾纠纷时,不能冷静处理。因觉得丢了面子而产生报复的念头,在被人劝解后回家又取来匕首将罗某捅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徐某意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又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徐某意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上。一审宣判后,徐某意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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