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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酒驾肇事致一死一伤 赔二十七万缓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3-02-16 08:50:47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为人师表却不遵守交规,终于咽下自己酿造的苦酒。近日,广西省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韦伯度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伯度是一名人民教师。2011年12月22日17时,其姐夫打电话叫韦伯度和妻子、女儿到其姐夫经营的七里香饭店吃饭,他便约同事等四人一起分乘两辆车来到七里香饭店吃饭。19时许,其妻子和女儿搭其中一同事的车先回学校后,韦伯度与一帮人继续喝酒,之后便到饭店沙发上睡觉。

    被同事吵醒后的21时许,其便驾驶其大哥的桂R33268号车搭另三个同事沿X336线由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路段往山北乡方向行驶,至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保横村路段(X336线5KM+930M)时,遇被害人韦建军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搭载韦贝尔对向驶来,被告人韦伯度不注意观察路况,在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靠道路中间行驶,致使桂R33268号小型普通客车与韦建军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韦建军当场死亡,韦贝尔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韦伯度驾驶桂R33268号小型普通客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韦伯度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韦建军、韦贝尔不负责任。2011年12月23日上午被告人韦伯度主动到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韦建军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16000元、支付韦贝尔医药费人民币54160元,并得到韦建军亲属、韦贝尔的谅解。被告人韦伯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伯度驾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伯度犯交通肇事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韦伯度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案发后被告人韦伯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韦伯度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韦建军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16000元和被害人韦贝尔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54160元,得到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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