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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武陵区法院审结一涉港巨额婚姻财产纠纷
发布时间:2013-07-26 13:43:43


    本网讯(刘国英 李科宏)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审结一起涉港巨额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骆春芳向香港居民许奇华赔偿房屋款1248643元,有力维护了香港同胞的合法权益。

    原告许奇华(香港)与被告骆春芳(常德)为了婚后居住需要,于2006年11月24日以被告骆春芳的名义购买了深圳市福田区景源华庭A座1702室房屋一套,购买价格为779 401元。2006年12月14日原被告在香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2月20日,以被告骆春芳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办理了房屋抵押按揭手续,贷款62万元。2010年9月,被告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就婚姻的解除、上述房屋权属的归属及补偿自行达成了离婚协议。2010年10月25日,原被告共同委托北京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律师见证书》,并共同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女方名义、双方共有财产位于福田区景源华庭A座1702室房屋一套归男方所有,该房屋的银行按揭由男方支付。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币43万元作为房屋补偿。在协议签订后支付23万元,余款在房产过户登记至男方名下当日支付。女方应积极配合男方并按照男方要求的方式和时间将上述房产过户至男方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双方除上述财产外没有其它共同财产和共同对外负债,各自使用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对外债务由各自负担。2010年12月2日,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但在离婚调解书中没有对夫妻财产的分割作出处理。离婚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共给付了房屋补偿款33万元,但由于该房屋房产证没有办理下来,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余款10万元没有给付。2012年3月2日,被告骆春芳和深圳市龙腾鑫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1 092 811元的价格卖出。在房屋卖出前,被告向有关部门交纳了该房屋的各种税费共计7844元,并提前还清了银行按揭款386 333元。原告获知该事情后于2012年4月9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骆春芳和深圳市龙腾鑫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返回房屋。原告又于2012年8月27日向该院申请撤诉,该院予以准许。2012年7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卖房款1 263 66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涉案房屋鉴定费用21 860元。另查明,经湖南里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本案涉案房屋现有价值为1 742 82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协议。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共有的房产的权属已经作出了明确约定,归原告所有。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卖属于原告所有的房屋,违反了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本案的过错方,被告应当承担为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款及承担鉴定费用18 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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