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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允许他人在自家房顶加盖一层 谁知对方赖着不走
发布时间:2013-07-12 09:06:04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克磊 黄海舟) 男子陆仕香自作聪明,同意他人在其已建好的房顶加层居住,谁知他人耍赖不走,因此引发纠纷。法官巧妙调解,双方握手言和。男子陆仕香才得以恢复平静的生产生活。 原告陆仕香与被告陆卜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法院于2013年4月9日受理。于2013年4月26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9年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族社区迎宾二路建了一幢三层半的楼房(门牌号363号),原告建好房后,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在原告已建好的房顶加层居住,加层部分为一层。因生产生活中双方产生矛盾,遂于2012年6月9日双方达成了转让该房房顶被告加层部分的楼层的协议,协议由被告转让加层的楼层给原告,由原告付给被告33800元,并于协议当天原告付给被告款30800元,被告在3013年正月30日前搬出该房,被告搬出该房后原告付清余款3000元。后因被告不履行协议,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转让楼层的协议有效,并责令被告搬出该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原告陆仕香当庭一次性付给被告陆卜传加层的楼层款人民币40000元。 二、从之日起被告陆卜传搬出该房加层的楼层,从此以后该楼层一切权属归原告陆仕香所有。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庭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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