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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游乐场玩耍被推倒受伤引发5万元赔偿纠纷
发布时间:2013-07-03 15:35:11


    本网讯(韦文斐 韦虹妤)  一女孩在充气游乐场玩耍被一同龄男孩推倒受伤,其女孩母亲在向该男孩家索取赔偿由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时,双方引发了较大的争议。2013年7月2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审理该案经主持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通过协商,最后以赔偿10000元达成了协议,双方纠纷得到了平息。

    2012年5月20日19时左右,居住在金城江城区的九岁女孩赵静怡,在其母亲的朋友照看下,到文化广场进入一充气游乐场玩耍,期间,被居住在该广场附近也在该游乐场玩耍的一九岁男孩推倒,赵静怡由此受伤,经到医院诊治,医生诊断为:右挠骨折、左前臂挫伤,医生建议住院治疗。赵静怡在治疗期间经两次住院共花去医药费12300.57元,在两次住院的治疗出院后,医生建议其全休共7个月。赵静怡治疗过后,经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的后续治疗费还需要7500元。

    由于事发后,对于赵静怡的医治问题,该男孩家给了赵静怡支付9200元医疗费后就再也不给了钱,对此,赵静怡的母亲就其女孩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继续向男孩家追讨赔偿,就在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较大的意见分歧之下,赵静怡的母亲则以赵静怡作为诉讼主体,遂将该男孩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100.57元(12300.57元-9200元)、护理(护工)费6600元、营养补助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后续治疗费7500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上述共计50340.57元,此外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双方就赔偿问题各执了自已的意见。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则认为:两小孩所在的是充气的柔软的游乐场内玩耍,至于原告的跌倒不是被告男孩故意推的,只是两小孩一起玩不小心而碰倒的;且两小孩都需要监护人的看管,出事双方监护人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按责任区分,被告最多也只能承担70%的责任;再且,原告诉请要被告支付护理护工费、营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一、小孩不存在误工问题;其二、营养补助没有医疗机构的医嘱;其三、本案不存在精神抚慰金。故根据本案原告所受的实际损失,按照70%责任承担,减去原已支付的医药费,被告只能还给原告支付7000元。

    原告对于被告的辩解却认为:论责任,双方监护人都不存在过错责任,因游戏充气床是不给双方监护人进入游戏场所的。从原告受伤看,是因被被告男孩推倒所造成的,且其也承认了其事,故被告对其应承担全部责任。且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至于要求支付的护理护工费没有高于法律的规定;至于要求支付的营养补助费和住院补助费也没有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至于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原告系未成年人,其受到的伤害对其身心健康是有非常大的影响,依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一诉请是有据的,故被告应当按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给原告赔偿。

    承办法官针对原、被告双方较大的意见分歧,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为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于是耐心做好双方的工作,在双方都愿意调解之下,主持了双方调解。在调解中,承办法官经过对双方进行耐心的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双方在承办法官的诚心工作下,各自对自已的主张都有了一定的让步,最后在双方的互谅互让协商之下,终于达成了赔偿协议,即:1.二被告自愿赔偿原告赵静怡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合计10000元;2.原、被告就本案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到此终止,今后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告主张任何赔偿费用;3.原告赵静怡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529元,原告赵静怡自愿负担129元,被告方自愿负担400元。

    至此,一起小孩之间的健康权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之下得到了结案。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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