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余志刚 唐溪) 7月2日上午9时,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办公室响起了一阵电话铃声,唐法官迅速拿起电话。这时,电话那头传来原告法定代表人李经理激动的声音:“唐法官,被告方刘怀银他们巳兑现了承诺,所欠借款本金利息1244250元巳转进我公司账户。谢谢你们!”至此,这起百万借款纠纷案调解终于成功结案。
2012年1月16日,为解决环江瑞生滑石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瑞生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困难,刘怀银出面向河池市德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德金公司)贷款一百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2012年1月16日至2012年4月15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年息18%,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上浮的30%。瑞生公司以该公司所有的环江水源国用(2009)第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刘怀银、瑞生公司以企业生产效益差,资金困难为由拒绝偿还,德金公司经多次催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刘环银、瑞生公司连带偿还借款一百万元及利息244250元。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及时与两被告沟通联系,详细了解借款用途去向及生产经营状况。发现被告瑞生公司与案外人环江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宏达公司)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尚欠工程款1259467元。环江县法院巳裁定对被告德金公司所有的环江水源国用(2009)第3号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土地的办公楼、生产车间等地面建筑和机械设备、生产设施进行拍卖,并对环江水源国用(2009)第3号土地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巳全部进入拍卖程序。刘环银所借一百万元巳全部融资入该公司,但未能使该公司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鉴于此种情况,主办法官适时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并通过以案说法,辩法析理,劝告三方遵守法律,依法生产,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同时劝导三方相互理解,互谅互让。经过法官的耐心说服教育,三方终于达成协议:被告刘怀银自愿于2013年7月1日前偿还原告德金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1244520元;登记在瑞生公司名下的环江水源国用(2009)第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优先偿还宏达公司工程款后,被告瑞生公司自愿于2013年7月日前以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价值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