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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负次要责任 男子答辩少赔偿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3-07-22 11:01:41


    本网讯(王帅)  与他人达成运输合同,却在运输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货物损毁。经交警队认定,运输方负次要责任。运输方与发货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运输方认为其负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不应全部赔偿。7月22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被告魏俊辉赔偿原告赵锋民货物损失款62111元。

    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为南乐县明天物流中心,实际车主为被告魏俊辉,被告魏俊辉将该车挂靠在南乐县明天物流中心,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因发生交通事故、运输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等,一切费用由被告魏俊辉负责并处理。2011年1月7日,原告赵锋民委托被告魏俊辉由其所有重型半挂牵引车为其运送辣椒1400件,重量22.4吨,双方约定运程自广东省徐闻县至河南省安阳市,全程运费10500元,货装好后预付3500元,余7000元到收货单位双方验明货物后付清。被告魏俊辉有责任将货物安全送到目的地,启运日期为2011年1月7日,承运途中,货物受损、遗失由被告魏俊辉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货物装运完毕后,原告赵锋民向被告魏俊辉预付运费3500元,由被告魏俊辉驾驶承运车辆驶往目的地。

    2011年1月8日5时,第三者阮路青驾驶仓栅式货车由北海往南宁方向行驶至桂海高速公路往南宁方向G75线2025KM+50米处时与被告魏俊辉驾驶的车发生尾随相撞,造成驾驶员阮路青受伤、乘客李风铃死亡、被告魏俊辉受伤、两车及路产、车载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六大队进行事故认定,第三者阮路青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魏俊辉因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第三者李风铃为正常乘车,不负责任。该事故致使原告赵锋民托运的1400件辣椒受到了毁损。

    原告赵锋民委托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其托运货物的损失程度进行评估鉴定,结论为:交通事故造成车上1400件圆椒不同程度损坏损失的认证价格为6211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原告赵锋民与被告魏俊辉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民事合同,被告魏俊辉作为承运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货物安全、及时地送达收货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魏俊辉在运输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货物损失。由于被告魏俊辉未能履行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故被告魏俊辉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被告魏俊辉辩称,因其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其应承担原告损失3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魏俊辉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属于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责任划分,存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关系中,而原告赵锋民与被告魏俊辉之间属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魏俊辉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赵锋民主张货物毁损的金额,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货物的损失程度进行了评估鉴定,被告魏俊辉虽对该评估结论提出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其虽辩称原告受损货物的件数、重量不符合实际情况,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辩解,故对原告提供的评估结论予以认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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